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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種高毒劇毒農藥在我國被禁用
一直以來,錯誤使用高毒農藥而造成的農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了保護農戶的人身安全,同時確保農業生產和農藥使用安全,國家一直在不斷加強對高毒劇毒農藥的監管力度,截至目前已有21種高毒劇毒農藥在我國被禁用。
21種高毒劇毒農藥在我國被禁用
如何避免高毒農藥誤用亂用、減少人畜家禽中毒、降低農產品質量和環境安全風險,始終是各級農藥相關部門努力的方向和責任所在。為進一步優化產品結構,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自本世紀初開始,我國高毒農藥禁用力度加大,淘汰進程加快。經過近20年的努力,高毒農藥比重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占比60%左右下降到目前3%左右,產品低毒化效果顯著,農藥結構更趨合理,中毒死亡和食品安全問題迅速緩解。
我國最早高毒農藥使用管理出現在1982年農業部、衛生部聯合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文件中,規定“高毒農藥不準用于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不準用于防治衛生害蟲”。在1997年5月8日頒布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中再次明確,“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更加嚴格了高劇毒農藥的政策要求,規定“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可見,高毒農藥管理越來越嚴。我國對高毒農藥的管理突出對高毒有效成分的管理,而不是依據不同制農藥的毒性級別區別管理,這從我國對高毒農藥管理相關規定及多年來的高毒農藥禁限用公告中不難得出佐證。
國外對高毒農藥管理與我國有所不同,無“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特別政策規定。美國依據使用中對環境和施藥者的潛在危害,將農藥分成限制使用農藥(RUPs)和常規農藥(unclassified)兩類,限制使用農藥又分為產品限制和用途限制兩種情形,均要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施用,目前限制使用農藥產品有900多個。高毒農藥在美國制定殘留限量后也可用于蔬菜等作物,如滅多威在多種蔬菜和園藝作物上使用。
2002年5月,農業部發布第199號公告,禁止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5種高毒農藥用作殺鼠農藥。這5種農藥從未在我國取得農藥登記,但由于當時非法生產猖獗,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農業部據此出臺公告。
2003年4月,農業部發布第274號公告,撤銷了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登記。
2011年6月,農業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第1586號公告,進一步撤銷了特丁硫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等10種高毒農藥登記。2015年9月,農業部頒布了第2289號公告,又撤銷了殺撲磷在柑橘樹上的登記,由于殺撲磷僅在柑橘樹上取得登記,意味著我國全面禁用殺撲磷。
至此,我國已被禁用的高毒達21種。適應加入相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我國還將在2~3年內禁用硫丹和溴甲烷2種高毒農藥。